为进一步规范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豫发〔2011〕12号),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宛发〔2011〕2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发放范围
第一条 南阳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对象为经各县(区)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服现役期间(二年)的义务兵。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1.军队干部、士官和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服役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除名、开除军籍的义务兵;
3.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
4.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
5.从部队考入军队院校,服役期超过二年的义务兵。
第二章 发放标准
第三条 城镇户籍的义务兵,按照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发放优待金。被批准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由征集地按照当地城镇户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第四条 农村户籍的义务兵,按照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发放优待金。
第五条 到西藏、新疆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给予每人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在部队作出突出贡献的义务兵一次性增发当年优待金。其中,立一等功以上的,增发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50%;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30%;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10%。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七条 义务兵优待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给予每名义务兵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县(区)和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承担的义务兵优待金,以及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和到西藏、新疆边远地区服役人员的奖金,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河南石油勘探局征集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在省、市两级补助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河南石油勘探局承担。
第十条 上述经费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政策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义务兵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8月1日前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义务兵家庭领取优待金,须持河南省统一印制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 从南阳市辖区高校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义务兵家庭领取优待金,须持河南省统一印制的《入伍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到征集地民政部门领取。
第十四条 到西藏、新疆边远地区服役的奖金,在新兵入伍换装交接时,统一发放给义务兵本人。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发的优待金,须持服役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立功受奖证明和个人立功喜报、证书证章等领取。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的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上报的义务兵花名册进行核对上报;根据享受义务兵优待金人数,向市财政局申报本级义务兵优待金需求经费报告;对各县(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区)民政部门对本级兵役机关提供的义务兵花名册进行核对上报;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及义务兵人数,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义务兵优待金需求经费报告;统一组织义务兵优待金发放。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编制本级义务兵优待金补助经费预算,并及时将省、市两级义务兵优待金补助经费划拨到各县 (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编制本级义务兵优待金经费预算,于每年7月1日前将省、市两级和本级义务兵优待金经费划拨至民政局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当年义务兵批准入伍后2个月内,将实际批准入伍义务兵花名册报本级民政部门,作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每年8月份,由市民政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兵役机关对各县(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导,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发放义务兵优待金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其双拥模范县(区)、关心国防建设十佳单位(个人)等评比表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