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左市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纳入崇左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崇左市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搜救奖励
第四条 奖励的种类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奖励对象中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
第六条 搜救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七条 搜救奖励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的死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较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恶劣气象、水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八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搜救效果、奖励情况和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对参与特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2000元/次。
(二)对参与重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次,个人不超过1500元/次。
(三)对参与较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1000元/次。
(四)对参与一般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元/次,个人不超过800元/次。
第三章 搜救补偿
第九条 搜救补偿是指对由搜救机构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的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方面进行适当性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较大等级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
第十条 搜救补偿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参与搜救行动产生的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情况。
(二)在搜救应急行动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
(三)参与搜救行动的风险程度。
(四)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积极性。
(五)其他应当给予补偿的因素。
第十一条 具体补偿标准由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搜救行动的成本支出、救助效果等因素确定。
对参加较大等级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的补偿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
第四章 奖励推荐和补偿申请及审核
第十二条 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每年4月份前组织开展上年度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工作。
对社会救助力量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救助时间长且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较大环境污染的搜救应急行动,经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可及时进行奖励和(或)适当性补偿。
第十三条 搜救奖励由组织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根据救助力量或个人的表现提名推荐,也可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所有人)提出申请。
搜救补偿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所有人)提出申请,也可由组织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搜救奖励推荐和搜救补偿申请的审核工作,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推荐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奖励和补偿方案。
(二)方案评审。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奖励和补偿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和补偿对象及额度。
(三)上报审批。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将奖励和补偿方案按程序报崇左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水上搜救奖励及补偿专项资金来源为崇左市财政安排和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资助款。
通过崇左市财政安排的奖励或补偿资金列入崇左市财政年度预算,在年度执行中,由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做资金使用方案,经崇左市财政局审核,报崇左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拨付资金,其中涉及市直部门的奖励和补偿资金由市财政下达并拨付至有关部门,其余奖励和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由其代为发放。
通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款按非税收缴管理办法缴入崇左市本级国库,用于安排水上搜救奖励或补偿资金。此部分资金由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做出水上搜救奖励或补偿用款方案(如捐赠或资助人指定用途的,按其指定用途做用款方案)报崇左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其中对单位和集体的奖励和补偿资金应作为本单位和集体的公用经费,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 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对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报送崇左市人民政府和崇左市财政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水上搜救机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二条 崇左市财政局对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力量”是指除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崇左市水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飞机、车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崇左市人民政府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水上搜救事业。
第二十五条 水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