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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07

施行日期:2014-01-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领导方法、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各部门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内容和职责,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机制,切实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对开展政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矛盾,督促承办单位(包括牵头单位、配合单位)按照要求抓好落实的一种工作方法。政务督查是推动决策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决策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政府督查室和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股)室具体实施,政府各部门分工合作,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共同推进,高效运转的政务督查工作格局。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督查工作。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所协管和联系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务督查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

政府督查室是各级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负责对上级人民政府、政府领导和机关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政府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进行督查、反馈;负责协调、指导本级政务督查工作。

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股)室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求督查的重大事项进行督查、反馈。

(三)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主管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则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二)分级负责。全程跟踪,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市层面事项和市领导交办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办理;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职责的政务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办理。

(三)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讲真话、报实情,为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四)注重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积极开展政务督查工作,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深入调查,掌握实情,把握症结,研究解决办法,保证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全面提升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围绕以下重点内容开展: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有明确要求的政务督查事项;

(二)上级领导或机关对本级、本系统、本部门的批办事项;

(三)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县长)碰头会议、综合性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落实情况;

(七)政府系统的绩效考评和重大效能投诉办理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对需要督查的事项,经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同意,由政府办公室相关科(股)室或政府督查室(以下统称"督办单位")进行登记、编号,列入督查事项,明确工作要求、责任领导、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完成时限,建立台账。

(二)交办。督办单位将督查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转具体承办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通知》后,应按照《督查通知》要求积极及时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督查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承担牵头责任,加强与配合单位的协调和沟通,配合单位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四)督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办单位要及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通过专项督查、联合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督办落实。尤其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专人全程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到现场进行督办。

(五)反馈。牵头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督办单位如实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重要特急事项,牵头单位要做到迅速办理,及时回复;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反馈报告应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六)审核。督办单位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报告。督办单位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及时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督办单位要全面收集各方面的办理意见,认真研究分析,综合整理形成督查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八)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第七条 督查事项办结期限。凡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间办结并报告;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没有明确时间规定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因特殊情况,办理时限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承办单位在每月5日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改进、创新督查方法,完善督查机制,进一步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升督查工作效能。

(一)健全督查工作报告制度。实行"每督必报"制度,即每一项督查工作,督办单位要在督查后及时综合整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如实报告落实情况,剖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程序报告有关领导批阅,使督查成果转化为领导决策成果。

(二)完善督查通报制度。实行督查每周一报和不定期通报制度,反映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对决策督查事项,以政府督查专报形式通报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到实处;对专项督查和集中督查事项,采取专项通报形式统一报告予以推动;对工作中存在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随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坚持督查回访制度。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坚持先回访后反馈。查结后将调查的主要事实和处理意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面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将当事人对所查事实和处理意见的反映一并上报,确保办结率、满意率100%。

(四)实行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制度。对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承办单位要落实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计划进度、保障措施、完成时限、问责办法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重点工作挂牌督办制度。对政府重点关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工作中由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而造成工作进度缓慢、完成效果不理想的,由政府督查室报请监察部门挂牌督办,确保督查事项落实到位。

(六)建立调研督查制度。围绕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决策落实过程了解掌握情况,督促检查工作进度,推进决策落实。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针对全局的热点问题、工作落实的难点问题和实施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研活动,对重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写出有深度的专题督查调研报告,提供领导决策参考,为领导掌握情况、指导工作服务,进一步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七)建立督查工作考评制度。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绩效考评,通过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政务督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达到"以督促干,以考促干"的效果。有如下情况之一的酌情扣分,全年累计扣分不封顶。

1.对被上级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的每次扣0.5分;被上级领导约谈的对象所在单位每次扣1分;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每次扣2分,被问责的每次扣3分。

2.督查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以《督查专报》、《督查报告》等形式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以《督查通报》形式在全市、县(市、区)通报,两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每个问题扣0.5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对相关问题作出整改批示的每个问题加扣0.3分。

3.督查发现的问题被移交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及违纪违法得到认定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扣分。

4.督查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报监察部门后被挂牌督办的每次扣1分,被问责的每次扣2分。

5.被本级政府领导约谈的对象所在单位每次扣0.5分。

6.政府督查室要求报送综合材料时,延误报送的每次扣0.2分,敷衍了事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0.2-0.5分。每次督查活动结束,业务归口单位按照该项要求报送汇总整理材料。

7.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分别被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的、政协及其常委会批评的,每次扣0.5分;人大代表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对提案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每件扣0.3分。

8.被政府办公室或政府督查室以《催办通知》进行催办的责任单位,每次扣0.1分。

第九条 督查成果的运用。

(一)批办落实。对工作有积极指导意义的督查报告,经本级政府领导批示后,转有关单位抓落实。

(二)考核参考。由政府办公室通报督查结果,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情况由绩效部门纳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同时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三)领导约谈。经政府督查室多次督查,单位领导不重视,不认真履职,整改成效不大、进展缓慢,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谈的有关材料,必要时由政府督查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关单位。

(四)责任追究。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规范政府督查机构设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务督查机构建设,及时配强配齐督查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使机构设置、班子配备、编制人数与形势任务相适应。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把政务督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实抓好,认真解决政务督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做好政务督查工作创造条件,在人员、经费和车辆、办公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加强政务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务督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政务督查工作队伍。各级财政要将政府督查部门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必要时追加专项经费,为开展督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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