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学校周转房的管理,体现公平分配,规范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周转房,是指在本市学校内建设,供教职工周转使用的、无个人产权的住房。
学校周转房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学校筹资建设。
第三条 规划学校周转房建设重点应向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倾斜,满足乡镇农村中小学校需求,优先解决乡镇农村中小学校教师住房困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学校周转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学校周转房分配管理审批工作,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学校周转房分配管理审批工作,报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请租赁学校周转房,申请人必须是所在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确需在校值守的;
(二)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第六条 申请租赁学校周转房的,应向本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由辖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学校周转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书面申请表;
(二)学校接受申请后,核验申请材料是否存在虚假和材料的完整,经核验,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学校在本校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学校签署核验意见后将申请人材料提交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学校,并报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校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国家规定不收取租金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周转房的租金收入由学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学校周转房贷款本息及周转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条 学校应当负责本校内周转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周转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周转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周转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申请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学校周转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经复核后仍符合租赁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三条 承租人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应当在2个月内腾退周转房。经核查退休教职工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如需继续承租周转房,报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按不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周转房。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周转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闲置住房的。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自收到学校限期退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腾退周转房。逾期不腾退的,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拒不腾退周转房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