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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贵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贵政办〔2014〕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18

施行日期:2014-04-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55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持有贵港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为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为每人每月150元。

有关单位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或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高龄津贴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发放的程序办理。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三、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市财政对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高龄津贴资金给予50%的补助,桂平市、平南县的高龄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四、高龄津贴发放时间

高龄津贴发放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执行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津贴,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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