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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村镇违法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8-27

施行日期:2013-08-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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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的村镇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工作。

第四条 落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属地查处工作责任。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管理站、村民委员会和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的作用,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拆除;对在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拆除;对于规模较大,情况复杂的违法违章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予以拆除。对违法用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依法查处。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制止和查处不力的,将对相关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对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治理,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查处;要重点关注和治理城边村、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周围,公路铁路两侧,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区周边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控制增量,减少存量。

第六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其改正,并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同时,对违法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违法用地的处理由国土部门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在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违规建房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在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合法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拒不改正或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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