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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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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31

施行日期:2014-05-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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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机构)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保证工业设计资源配置,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投入每年不低于300万元(含工业设计外包经费)。

(三)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设计产品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至少3项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机构)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信誉较好。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人员,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8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基地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或认定,成立一年以上,营业面积不少于20000㎡工业设计基地。

(二)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有明确发展规划和目标,为区域经济和区域内相关生产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三)集聚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设计中心10家以上,基地内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0人以上。

(四)每年获得授权专利30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五)工业设计基地内所有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工业设计基地通过所在市经信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工业设计机构提供独立机构证明)复印件。

(三)近两年工业设计专项审计报告。

(四)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

(五)获市级以上政府工业设计成果奖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市级以上立项)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属企业(机构)和央企驻鲁机构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认定,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本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做好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指导和管理工作。

省属企业和央企驻鲁机构可自行组织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有关材料,并通过所在市经信部门的初步复核。省属企业和央企驻鲁机构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后,并正式行文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变更。省属企业和央企驻鲁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通告形式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对通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并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享受国家、省有关创新平台建设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9日。2010年3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的《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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