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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2-19

施行日期:2014-02-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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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完善政府投资、融资决策及运作机制,防范和控制政府投资风险和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融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政府融资资金或市财政资金,并已列入或准备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资金,是指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及有关部门单位,为实施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而举借的债务资金,包括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市场化运作引入,但由市财政兜底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量入为出、统筹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树立效率和效益观念,在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同时,努力实现政府投融资效益最大化。

政府投融资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政府投融资项目属于重大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的,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进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是市级政府投融资总平台和投融资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牵头落实投融资方案,筹措、拨付相应资金,对分平台实施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泰安天平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市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矿产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批准的市级政府投融资分平台,具体承担建设开发项目的融资、投资和组织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投融资分平台和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对承担的政府投融资项目,报经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按照自求平衡的原则,进行融资并封闭运行,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各投融资分平台和其他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公益项目、无平衡投资来源的项目,投融资方案中应当明确由财政投资或总平台融资,要求投融资分平台融资的应落实相应的平衡投资来源。

第二章 投融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融资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政府投融资计划应当与政府举债计划相衔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安排。

第八条 年度投融资计划按照筛选提报、事前论证、集中决策、下达执行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

(一)拟提报下年度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由职能部门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资、融资初步方案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每年11月30日前,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国土、规划、住建、金融办、项目职能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融资初步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编制下一年度投融资初步计划,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

(三)每年12月20日前,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提交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投融资初步计划,逐项研究确定政府投融资项目、项目投资及融资方案、项目法人等,形成下年度投融资计划草案;

(四)每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下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下年初,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程序下达实施。

第九条 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任务的市级政府投融资总平台、分平台、有关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投融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组织项目实施。

未列入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建设,市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投融资计划但确需建设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追加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投融资项目单位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中,项目投资概算超过下达计划概算10%的,由投融资项目单位按照第八条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投融资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其融资实施方案与下达的计划方案不一致的,与市财政部门对接研究后,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投融资项目单位根据投融资计划签订融资合同或合作协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中市级投融资分平台签订的融资合同或合作协议同时报总平台。

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市级投融资分平台使用总平台资金的,应签订《资金占用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及占用费率,到期及时归还。市级投融资总平台与各分平台之间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建设资金核算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融资资金、财政资金的项目,其资金使用按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工程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及使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审计手续,及时转增固定资产,需要移交的,及时向相关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片区开发

第十七条 城市片区开发按照自求平衡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单位或区政府测算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总投入和片区开发收益,形成片区开发资金平衡方案,经有关指挥部研究后,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由市级投融资分平台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片区开发建设的,实行封闭运行、市场化运作。片区开发融资方案应当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片区开发收益是指市级投融资分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片区开发建设取得的收入和形成的税费。主要包括:

(1)土地纯收益。即片区内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收储成本(含片区内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入)、按规定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后的余额;

(2)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片区内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

(3)各项税费。对片区内的土地进行市场化开发建设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房屋契税、建筑营业税、房屋销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维护费等;

(4)开发经营收入。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取得的开发收益、资产转让收入、广告收入、冠名权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租赁收入等。

第十九条 片区开发收益按以下原则使用:

(1)土地纯收益的70%和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的60%,由受益或负责管理的财政部门,拨付承担片区开发任务的市级投融资平台、有关部门或单位,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市区两级财政五五分成,年底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专项建立偿债准备金,用于归还市级债务;

(3)开发经营收入全额留归或由负责管理的财政部门拨付承担片区开发任务的市级投融资平台、有关部门或单位。

城市片区开发进行招商引资由企业负责实施的,片区开发收益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具体按照市政府的研究决定和有关协议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投融资总平台应建立健全对分平台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强化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规定,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依法依规高效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依法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市级投融资总平台及相关贷款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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