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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10

施行日期:2014-04-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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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具体包括:1. 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2.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

(二)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1.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由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2. 地方政府举债,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地方政府负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不提供担保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做到“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要坚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能用于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牵头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置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办),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两级政府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作为投融资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投融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债务办,负责投融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其编制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直各部门、单位、指挥部平台以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举债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

举债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按照债务办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债务资金举借、偿还和余额情况;债务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结余情况;新增举债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还款安排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债务办负责编制本级并审核、汇总下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在充分衡量和把握债务风险的同时,确保年度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各级土地储备债务收支要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各县、市、区债务办要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方案上报市债务办审核。

第十三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严禁违规担保。

第十四条 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重大项目举债要报同级人大审批。对经同级政府审定或同级人大审批的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审批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审核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工作日。

举债单位必须在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内举借政府性债务,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举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举债单位应根据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合理筹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政府性债务成本。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确保其安全、完整。举债单位应当将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及同级债务办,接受主管部门和债务办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举债单位要建立债务信息月报制度,每月向同级债务办报送政府性债务信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每月向同级债务办报送会计、财务报表。

各级债务办要做好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工作,各县、市、区债务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债务办报送相关债务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举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月向同级债务办书面报告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进度及偿债计划落实等情况。及时办理政府性债务项目竣工决算,并在决算批复后10日内向同级债务办提交项目决算和政府性债务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债务办负责对举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汇总分析有关情况,上报同级政府。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章 偿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偿债主体应根据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安排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清理整合政府资金、资产、资源,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提高其运营能力,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增强盈利能力,保障债务偿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情况,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的规定,测定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并进行债务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债务办负责对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对全市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及时预警。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立项等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储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银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目录内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等。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责、密切配合,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情况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将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问责范围,对过度举债、违规融资和使用债务资金等行为应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债务主体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市债务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政府性债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滁政办〔201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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