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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伊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8-15

施行日期:2013-08-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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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黑教联〔2012〕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军人子女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森警、边警、消警等)驻伊现役(含文职)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和已经批准退休尚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以及当年度确定转业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的子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立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均应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为军人子女入学提供方便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军人可以根据本人及家属的要求选择条件、教育质量好的公立幼儿园、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子女需转学的,必须予以办理。

第六条 军人子女报考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其子女在中考时按照学校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优待后仍不能进入录取分数线的自费生收费减免50%。

第七条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和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第八条 成立伊春市军人子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局局长和军分区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教育、人社、民政和军分区政治部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军分区政治部,主要负责军人子女入学前的身份确定及资格审查,并出具证明材料;在征求军人及家属对子女入学意见的基础上,帮助选定拟入学校;办理审批后,将审批结果通报有关学校;督促检查军人子女入学规定的落实。

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原则上,军人子女入学相关事宜在每年8月份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可视情况酌情办理。

驻伊各军警部队应在征求军人及家属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本单位军人子女拟入学情况,形成正式文件上报所驻地军人子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相关县(市)、区军人子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军人子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接收单位应优先办理军人子女入学事宜。未按本规定落实军人子女入学优待政策的单位,取消其“双拥”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在外地服役的本地籍现役军人未随军的子女入学,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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