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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3-04

施行日期:2013-04-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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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财预〔2003〕33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依法应当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三)编制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

(四)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账户体系;

(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机制,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遵循“统一规范、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主要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统管”的收缴分离管理模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执收的除外。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做到依法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批准设立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进行征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市、县(区)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将收费项目委托下属机构或其他单位征收。委托代征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下列具体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减免事项等内容;

(三)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征收方式及时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

(四)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和执收执罚的成本性支出计划;

(五)登记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对账;

(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七)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行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三方联网、票款核对、实时清算。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统一平台、统一软件、信息共享”的目标。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包括两种:

(一)直接解缴。由缴款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二)集中汇缴。由执收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收取款项并开具收款凭证,然后汇总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上缴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罚没收入的征缴方式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的过渡性账户。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依法执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的,经执收执罚单位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决定。执收执罚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依法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缴款义务人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对违反国家法规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账户和代收银行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取消所有执收执罚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在代收银行统一设立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结算,使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应当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进行,并按资金性质、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科学、择优和便民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点多面广、管理先进、服务质量好的商业银行做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业务的代收银行。

财政部门应与中标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中标商业银行应与人民银行签署《支付清算协议》。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严格遵守《委托代理协议书》和《支付清算协议》各项条款,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应定期核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保持各自账户信息内容相一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执收执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包括:年度收入计划、执收执罚的成本性支出(包括有规定用途的支出)计划等。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收支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有关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调剂使用,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相挂钩。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及分成比例、办法上缴或下拨。

执收单位不得拖延、滞压、截留政府非税收入,也不得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成资金直接上解上级主管部门或拨付给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

(一)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三)土地招、拍、挂等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招标收取的保证金;

(四)属于各区(包括高新区)但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的非税收入;

(五)因政策调整变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二十七条 退付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

代收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付。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依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均应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实行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结报、核销制度。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各类票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登记造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三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纳入财政预决算报告,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稽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有关部门认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收银行违反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书》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财政、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擅自将收费项目委托下属机构或其他单位征收,或者受托单位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未按照征收方式、征收程序进行征收管理的;

(四)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

(五)未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或未经批准擅自缓收、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

(七)未按照规定上缴或下拨资金的;

(八)未按照规定程序退付政府非税收入的;

(九)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前已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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