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伊犁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伊州政发〔2006〕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1

施行日期:2006-09-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业、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起来,以搞好服务、促进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通过提供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服务或其它方式,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其组织形式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社、服务社和农村各类专业经济协会。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和组织制度,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以及农业经营效益,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把千家万户的农户经济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紧密地结合起来,规避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快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是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历史悠久、贴近“三农”、联系市场、体制健全、网络广泛、队伍稳定等优势。长期以来,发挥着支持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搞活城乡商品流通、保障农村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作用。对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业、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健全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供销合作社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共同的社会基础,其根基在农村,基础是农业,主体是农民,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都是农民自愿出资建立起来的,体现在民主管理的等同性、生产经营的互补性、目标和宗旨的一致性。供销合作社与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有偿、互惠互利、平等参与、互为补充的关系。供销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其体制、网络、设施和人才优势,在“领”字上做文章,在“合”字上谋发展,在“利”字上求共赢;切实站在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利益的高度,主动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广大农户利益的主体和代言人,担负起组织、指导、协调、维权、服务的引领职能。

(四)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地位及职能作用,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发展,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业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把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办成建设自治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二、明确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坚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紧紧围绕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快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把供销合作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成为农村现代化流通的主要渠道、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引导者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

(六)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州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1800个,各类农产品协会发展到550个, 85%的行政村建立起合作经济组织,100%乡(镇)建立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培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0个,包装1个直属企业上市;以国务院规范的“四大经营网络”(农资经营类、农副产品收购、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等)为主体,建成24个物流配送公司,250个连锁超市,4500个连锁经营网点,90%以上的行政村建成便民店或综合服务社(站);以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内涵全面改造、新建基层社达到80%.

三、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七)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事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自治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伊州政办(2005)3号)精神,加快体制创新,主动承担对下级社的改革发展进行组织、指导、服务、推动的重任,切实履行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农村现代经营网络,改造、重建基层社,重点发展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等职能,积极创造条件向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过渡,把联合社办成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协会的公共服务平台。

(八)县级以上各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受政府委托,承担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地区、县(市)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政策,制定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划、措施;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方面的合作与联合;组织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综合社、服务社和专业经济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争取政策支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九)县级以上各级农村合作经济协会要依法依章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维权、自律作用,维护会员、农民和行业利益,为农民和会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承担政府委托和转移的行业管理职能,搭建农村公共服务平台。

(十)鼓励支持基层供销社加强与农民的联合,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为基础,依托加工、销售龙头企业,采取基层供销社牵头领办、参与兴办、村委会领办、集体经济参股、给社员配股扶持兴办、各级供销社参股领办、国家和供销社资金扶持兴办、农民经营大户领办、龙头企业领办和农民自办等方式,创办各类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科技服务型专业合作社。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统一种植养殖,统一初加工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统一按股分配,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十一)供销合作社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农业的生产、流通以及农村的文化、娱乐、医疗、保险、社区建设等建立综合服务合作社,开展综合经营和服务,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农村综合服务体系;组织农民发展第三产业,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异地转移,增加农民“非农”性经济收入。

(十二)各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协会和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采取基层政府和基层政权发起、龙头企业发起、大户发起、农民联合发起、各级联社发起等方式,积极引导和组织同一产业或同一产品生产、经营的涉农组织和农户创办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农民经济人协会,从而把协会办成搞活农产品流通,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推动新农村建设的一支劲旅。

(十三)创新发展村级合作社。各县(市)、乡镇(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应积极创造条件,以村委会为依托,组织农民创办村级合作社。村级合作社履行基层政权改革分离出来的经济管理职能,可组织农民开展医保、商业保险、银行信贷及担保业务、劳务输出、农民技能培训和新品种推广,也可以受政府委托实施对农民的粮补、种补和农资补贴等;村级合作社可组织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使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体。

(十四)规范发展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治州、地区、县(市)、乡(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农村合作经济协会;村级可建立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或分社,辅之于乡级农村合作经济协会分会或行业协会分会;可根据实际在乡村发展专业合作社、综合社、服务社、专业经济协会;有条件的村可依托产业优势建立经济联合社。

四、加快体制创新,大力实施开门开放办社

(十五)鼓励以多种形式改造新建基层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织载体,坚持以合作制原则为基础,以增强为农服务功能为目标,积极引进城市工商企业、民营经济改造基层社产权结构,招聘农民经纪人、农民“能人”或经销大户领办基层社,引进国内连锁企业改造基层社经营业态,培育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替代丧失功能的基层社,努力建设一批有活力、有实力、服务功能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十六)大力实施开门开放办社。一是向社会放开入社资格,凡是为农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只要承认合作社章程,都可申请加入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二是向社会放开入社资本,凡是合法的个人、团体和企业资本都可入股加入合作社;三是向社会放开使用人才,发展“能人”经济,聘用懂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或农民能人担任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和合作社领导及其它管理人员。

(十七)加快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多元化产权制度为主要形式,积极引进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资本嫁接社属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继续推进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发挥供销社和各类合作社出资人职能,建立社企之间的产权连接机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建立社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管,盘活社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实力,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五、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力的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紧紧围绕自治州农业结构调整所确定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组建一批竞争力强、效益好、市场潜力大、辐射带动范围广,并具有开发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龙头企业,使之与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相连接,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和企业返哺农民的长效机制,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实现共同发展。今后要把与合作经济组织衔接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十九)积极发展农产品示范基地。各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和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组织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和自身实际,通过承租、联建、新建和与种植养殖大户联合合作等形式,以科技为先导,采用高产、高效种养技术,积极兴办棉花、粮食、畜牧、油料、亚麻、甜菜、禽类和其它特色农产品、特色林果种植基地和各类畜禽养殖基地,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订单农业”是合作社经营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和供销合作社要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扩大“订单农业”的品种、数量和覆盖面,不断规范和完善其内容,使其成为合作社和市场的法制化链条。

(二十一)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为契机,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为目的,以现代连锁经营和“小超市、大连锁”为主要形式,以整合、改造、提升为工作方法,推动全州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烟花爆竹、盐业、边销茶等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要重视大型连锁品牌企业培育工作,积极参与国家、自治区业内网络和成熟品牌网络,打破原有地域和层级界限,以产权连结和现代化管理为基础,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实现对系统网络体系的改造,逐步建立起全州范围的工业品下乡,农(牧)副产品进城的可靠通道。

六、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二)确立农民合作组织合法地位。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自治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其形式和从事的主要服务活动,属于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属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工商部门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类别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从事经营活动。

(二十三)完善工商登记服务。(1)对各类改造、重建的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工商部门在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时要允许使用其原名称;(2)公司制营利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的,可按最低注册资本(金)办理,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和企业,登记发照按照民营企业对待,并享受申办民营企业的鼓励政策;(4)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十四)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是同级政府批准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机构,受政府委托履行组织、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在改革过程中,暂和供销合作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各地可根据实际,在条件成熟时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增加相应编制,创造条件使供销合作联社逐步过渡到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

(二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扶持政策。(1)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级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综合社、服务社、专业经济协会、农民股份制企业)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2)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以及经其分等分级、整理、加工、包装、加贴品牌等农产品,依法免征增值税;(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信息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4)农户自产自销和合作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户的股息、红利及其它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5)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经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批准收取的会费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6)供销合作社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从第4年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7)对从事农牧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

(二十六)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1996)15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按销售额的1.5‰税前提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由州、地、县级供销社统一管理使用,用于扶持供销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事业发展。

(二十七)对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要完善服务方式,在账户开设、资金清算、现金供应、票据贴现等方面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创新信贷支持手段,积极解决其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对诚实守信、规模较大、有一定带动作用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扩大信贷授权额度,并采取信用贷款或抵押、担保等各种灵活多样方式办理贷款手续。

(二十八)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作用出发,研究长效机制,保障其组织机构的完整和队伍的稳定。要坚持以人为本,配备好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领导班子。其主要领导干部的调整,要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要保持县级联合社机构的稳定,人员编制和经费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统筹考虑。对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要按照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管理。

(二十九)供销合作社是利用自身体制、网络具体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的主体,各级政府和经贸部门要加大支持和扶持力度,优先重点扶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便民店、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各类市场。与此同时,工商、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消费品质量安全。

(三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其作用,积极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产品基地、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休闲、观光、旅游农业建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流通设施等建设,支持其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等产业化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十一)加强用地政策扶持。(1)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属企业无论改制与否,其原使用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2)供销社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使用权的,依法办理出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以租赁方式使用;(3)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及土地租金,由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全额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职工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4)对于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办公场所用地、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林果业用地,农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用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牧业用地,视同农业用地,按村委会和村民议事规则,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经批准可采用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国土部门应免征土地使用费。农民以承包责任地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中不得以其土地抵押担保,更不得转让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和以土地使用权承担经营风险,以防止农民承包责任田流失。

(三十二)在建立村级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综合社、服务社时,集体公积金可作为办社的股金入股,也可为领办人和入社社员配股,其配股股金所有权不变,受益归社员。集体机动地也可作为村集体股加入合作社。

(三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州、地、县(市)财政每年可根据财力适当安排一定的支农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品牌申办、项目前期工作、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县(市)财政部门可视财力适当给予贴息。对供销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级专业合作社,各县(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其技术改造、实施科研开发以及引进推广良种、技术等。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等方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经纪人和合作社农民社员技能培训工作。

(三十四)扶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淡季储备期间的农资商品资金利息,经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县(市)财政予以补助。

(三十五)发展改革、财政、劳动、经贸、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贸部门要运用商务部发展资金扶持供销合作社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培育连锁经营骨干企业和现代经营网络建设,构建连锁配送体系。

(三十六)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平调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无偿侵占其经营设施;(2)不准随意改变社属企业的隶属关系;(3)不准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所属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4)今后,凡因城乡规划确需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由具体征迁或占用单位负责补偿,并严格执行伊州政办(2003)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十七)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把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加强供销合作社工作摆到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切实发扬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作风,结合各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明确责任,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稳步推进。尤其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主导产业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以助农增收为目的,积极引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保护农民利益,绝不能增加农民负担,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搞政绩和不顾实际的一哄而起等官僚主义作风。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和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协会参与新农村建设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其加快体制创新,从现在起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重点放到村一级,为快速推动自治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促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工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