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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环境保护局工作程序和组织工作制度

发布部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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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24

施行日期:2014-04-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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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程序和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为规范我市自然保护区评审、论证和审查等工作,现制定我市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的工作程序和我市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如下。

  一、市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的工作程序

  自然保护区调整主要包括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性质改变、名称更改及保护区撤销。

  (一)申报

  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必须对市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保护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关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自然保护区范围跨两个及以上县(区)的,须经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须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报书。

  (2)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拟调整部分超过原自然保护区面积1/2的,应提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3)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

  (4)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前后的交通地理位置图、地形图、功能区划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水文地质图、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5)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材料、照片集。多媒体材料和照片集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6)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权属证明、林权证明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

  (7)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8)自然保护区的批准建立文件、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2.申请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须提供下列材料:

  (1)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2)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综合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3)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

  3.申请市级自然保护区性质改变或名称更改,须提供下列材料:

  (1)市级自然保护区性质改变或更改名称申报书。

  (2)因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发生变化的,须提供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4.申请撤销市级自然保护区,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撤销理由。

  (2)如涉及相关项目建设,应提供项目建设的详细资料。

  (3)自然保护区保护价值的综合评估报告、保护区撤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4)专家论证意见

  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须提供一式10份纸质文件,用A4纸印制;同时提交电子版,地图需提交JPG格式的文件;其它材料一式2份。

  (三)审查和报批。

  市级自然保护区撤销、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和性质改变以及名称更改的审查工作程序,参照《广东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执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论证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上报省政府审批。

  市级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同意调整后,由市环境保护局将调整情况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二、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的工作程序

  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再上报省政府审批。其审查工作程序可参照市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程序进行。

  县级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同意调整后,由县(区)环境保护局将调整情况上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

  (一)职责。

  负责对申报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初审、对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论证、对国家级和地方级(含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功能区的调整或者改变进行审查,分别提出评审(论证、审查)意见。

  (二)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环境保护局领导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市林业局和海洋渔业局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另设常任委员8名,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选派。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选派代表兼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换届名单由市环境保护局商各成员单位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各成员单位因工作变动需变更选派代表的,应及时函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科承担,其主要任务是:

  1.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对自然保护区申报、调整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专家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4.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

  5.建立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

  1.遵守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和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实事求是,工作负责。

  2.各有关单位选派的代表应是主管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或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专家代表应具有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熟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或相关业务工作。

  4.身体健康,能参加自然保护区的实地考察、评审等工作。

  (五)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设自然生态、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等专业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评审委员各成员单位推荐和向社会征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定。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选。

  (六)评审委员会会议。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论证、审查)会议,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2.参会人员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类型专家库中抽选的3—7名专家。被抽选专家不能参与申报对象的科学考察或相关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否则应及时主动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予以回避。

  3.参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4.评审意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参会总人数(含提交了书面意见者)2/3以上同意为通过。

  5.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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