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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党员实行"四不准"

发布部门:中共广东省纪委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22

施行日期:2014-04-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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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纪委、监察局日前转发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四不准”为茂名市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立“规矩”,旨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发生,树立党员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通知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通知严格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不准有以下行为:一是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二是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上述人员的礼品、礼金;三是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四是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地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为直系亲属操办丧礼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和廉政承诺,及时如实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通知还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报告的受理工作,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醒、打招呼,提出整改要求;对报告内容无不同意见的,及时反馈干部本人。茂名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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