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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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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17

施行日期:1997-12-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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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邮电局):

为了改善信息企业发展条件,加快国家信息化建设步伐,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的资费标准

(一)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初装费按当地物价部门会同邮电部门制定的企业用户电话初装费标准执行。

(二)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用于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450M集群、800M集群)的月租费为1000元;用于其他放开业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EDI、E-mail、可视图文)的月租费为600元;用于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的月租费为600元。

用户租用多条市内用户中继线时,邮电企业提供的中继线必须具有连选功能。其他用户的市内用户中继线月租费维持原标准。

二、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具体结构和水平见附表二)。国际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平均下调30%。港、澳、台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平均下调25%。在此基础上对中科院、国家教委租用国际及港、澳、台电路继续实行优惠。

三、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标准(具体结构和水平见附表一)。将原市话专线、长途电话电路、DDN专线归为出租电路业务(市话专线、长途电话电路统称话音〔音频〕电路)。对经营基本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企业,增加出租普通数字电路(2Mbps及以上)业务,同时给予一定的优惠(详见附表三)。

为与目前长途电话、本地网分级相统一,将出租电路分为本地网营业区内、本地网营业区间、省内、省际800公里及以内,省际800公里以上五个等级。

  对改话音专线为DDN专线的用户,其DDN专线租费第一年减半收取。

四、为促进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方便用户进网,对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的,初装费按当地电话初装费标准减半收取。该电话一年半内不能过户,如果移机,电话必须迁往同一地址。一年半之后,加装的电话视同普通电话处理。

五、国际国内数字专线和中继线租费及网络接入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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