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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电信总局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电信”企业标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邮部(1995)88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1-30

施行日期:199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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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电信总局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电信”企业标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电信总局已于1995年4月2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进行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经其核准的名称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英文名称为:“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P&T,China),简称“中国电信”(CHINA TELECOM)。现将电信总局法人注册后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电信”企业识别系统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信总局对内对外称谓

(一)电信总局作为负责全国公用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网路运行和建设工作的企业局,为便于对全网的指挥与调度,保持邮电系统内部关系的连续性,在以下情况下使用“邮电部电信总局”称谓:

1.与部内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开展各项电信业务管理工作;

2.与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进行电信管理工作交往。

(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电信总局在与国内社会各界、国际社会各组织、公司进行经济活动时,使用“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称谓。

(三)电信总局财务专用章和财务会计处公章分别改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财务专用章”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财务会计处”公章。

二、关于“中国电信”企业识别系统的使用

为突出国家公用电信网的整体形象,更好地开拓电信业务,发挥全网优势,便于各局在进行电信业务经营,宣传活动时相对统一,电信总局设计了中国电信企业识别系统(Corprate IdentitySystem,简称CIS)。

(一)可使用“中国电信”CIS的单位

1.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其所属的企业;

2.邮电系统内部从事电信专业经营、维护的各级局、站、所及其相应的管理部门。

(二)“中国电信”CIS使用的场合及方式

1.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可直接使用“中国电信”CIS;其它单位在使用“中国电信”CIS时可标明本企业名称(应在明显部位标明“中国电信”字样及其标志);

2.下列场所及设备须加注“中国电信”CIS

(1)各电信大楼、电信建筑物的明显部位;

(2)各种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局所、营业大厅、新业务演示厅、邮电局所经营电信业务的柜台、公用电话亭(不含代办点);

(3)磁卡电话机、投币电话机、公用传真机、电传机等公用终端设备;

(4)电话磁卡、中国电话卡(200卡);

(5)执行电信外勤任务的各种交通工具;

(6)邮电系统内部各单位的电信业务宣传手册、宣传招贴画、插卡、系列录像带、业务介绍、电视、报刊的电信业务宣传广告、公共场所的各种电信广告路牌;

(7)邮电系统内部各级电信单位、部门的会议室、接待室(业务洽谈室)、领导人办公室等可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带有“中国电信”标志的插旗(插旗由电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

(8)邮电系统内部从事电信活动的各类人员在设计名片时,可参照“中国电信”CIS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

3.使用要求

“中国电信”CIS在具体应用中要严格按《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企业识别系统手册》的要求进行设计。CIS的应用解释权归中国邮电电信总局,遇有超出该手册规定范围的应用,其设计方案需报请电信总局批准方可实施。

部已发布的“邮电专用汽车标志”和“邮电局所标志”,将在适当时候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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