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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发布部门:邮电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7-26

施行日期:199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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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为认真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权益,维护和提高电信通信的信誉,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全员素质,把电信服务质量置于广大用户的经常监督之下,特制订邮电公众网的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一、服务标准

1.市话装机:在受理用户登记并收取初装费后,应当场答复用户装机时间,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7天内主动答复用户;个别地段机线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自用户交付初装费之日起到装机通话止,平均装机时限为2个月,待装最长时间不超过5个月。装机等待时限超过5个月的,除按活期银行储蓄利率付给用户所交纳的初装费的利息外,并向用户说明原因。

2.市话移机: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移机通话止,移机时限为2个月;因局方原因超过规定时限不能移机,原电话已停止使用、原号码不再保留的,按有关规定核减基本月租费。

3.市话修机:自用户通知112台并受理时起,非电缆障碍修复时限为24小时,电缆故障修复时限为72小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时限予以修复的要向用户说明原因。

用户电话因局方原因造成通信阻断通话连续3天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核减基本月租费。

4.改名、过户:持新老市话用户双方有效证件到市话局办理原址改名、过户登记后,局方应在30天内给予解决。

5.移动通信:用户交纳各种规定的费用后,数字移动电话机应即买即通。

6.数据通信:用户交纳各种入网费后的装机时限为:专线方式入网为1个月,经电话拨号入网为7天;数据通信机线障碍自用户通知并受理到障碍修复的时限为:①局内及用户端代维设备4小时。②用户线一般故障24小时(重要用户6小时)。

7.各类电信人工特服台的应答时限为20秒。

8.公众电报从营业受理到投交收报人的全程时限,普通电报为6小时,加急电报为4小时(发往农村及要求定时投送和夜间停送的普通电报除外)。

9.受理电报用户等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分钟。

10.用户要求在原电话上加装传真机,应在7天内安装开通。

11.新装电话(用户交换机除外)的国际、国内电话直拨功能(IDD、DDD)除用户声明不使用者外,应在电话开通的同时提供用户使用。用户在已装电话上加装或撤销IDD、DDD功能和程控市内电话新服务项目的,应自登记之日起7天内予以开通或停用。

12.凡是已经邮电部批准入网并核发进网许可证的各种通信终端设备(用户小交换机除外),各地邮电部门除已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外不得拒绝用户入网使用,并不准再向用户收取检测费。

13.用户查询电话费(不含打印清单),实行无偿服务,并采取措施,为用户提供方便。

14.各类电信业务凡邮电部已制订资费标准的,要严格按照邮电部发布的标准收费。

15.各类电信业务的服务延伸费、代收代付劳务费、附加费等要按邮电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16.对电话用户的欠费,邮电部门要做好催缴工作,采取电话催缴、送话音通知(但不得深夜骚扰用户),督促用户缴费,逾期1个月仍不付费的按规定可以停话(重要用户的停话要经过局领导批准)。停话后,用户已缴清欠费的,邮电部门应在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7.大中城市每个区和县(市)至少设立一个昼夜报话营业点,24小时对外服务;各城市主要电信营业点,节假日、休息日均应对外服务。

18.公用电话(包括代办点),必须加装具有邮电部电信总局进网批文的集中管理型计费器,并按邮电部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各项资费。

19.各级电信局(邮电局)、支局(所)的局容局貌要保持美观、整洁。局、所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应符合邮电部颁标准。营业厅内要窗明几净,各种电信业务标识、资费标准、业务宣传资料等书写正规、美观,悬挂整齐。

20.对外服务的电信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章,接待用户要热情,服务要主动周到,解答问题要耐心,要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

21.电信工作人员要讲职业道德,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有价证券、钱款或提出不合理的其它各种要求,不吃请,不受礼。

22.要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准刁难、要挟用户,更不准擅自中断用户通信。

二、用户监督

1.为便于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用户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及各地市邮电部门均要设立服务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监督检查人员,并设置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由各邮电管理局负责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各级社会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反映社会对电信服务质量的批评和建议。

3.用户凡发现有未达到上述服务标准或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当地邮电监督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越级投诉。

4.各级邮电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对用户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答复用户。

5.各级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及批评意见,不得打击报复。发现对用户打击报复者,从严惩处。

本标准由邮电部电信总局负责解释。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标准)凡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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