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226号),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元月起,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实行两级执法、两级管理。目前,《厦门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提请市人大审议。为保障该规定出台前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现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责任、执法范围和实施综合执法的过渡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两级执法局的执法责任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的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负责跨区域性和重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行政执法案件。
2、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3、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设置综合执法机构。
二、市、区两级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一)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范围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向大气排放粉尘、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对非法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对非法从事畜禽养殖、对销售含磷洗涤剂、对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土地、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以及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文明管理、建筑废土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影响安全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1、跨区域性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2、由市建设与管理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地范围内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3、对个人罚款1万元、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4、市政府直接交办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5、行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6、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执法范围
1、依法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列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范围的除外;
2、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3、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三、在《厦门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生效前各区执法局实施综合执法的过渡办法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区执法局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2、在《厦门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生效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市城建监察支队为处罚主体的,但依据执法职责划分属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范围的行政违法案件,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工作,并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市城建监察支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和颁发统一的执法文书,不负责对该类案件的审查。此类案件查处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以及执法责任的承担,均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行负责。
四、监督检查和配合
1、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检查。
2、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查处或直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4、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需要认定或作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尽快予以办理。
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五、《厦门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生效后,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按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