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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2-01

施行日期:2004-1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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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4年12月1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

二、废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超限车辆、履带车通过城市桥涵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三、废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废止;

四、废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相应废止;

五、废止《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本市文物省内、省外展览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

六、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定的“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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