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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1-30

施行日期:2004-11-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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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经2004年11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6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4年11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废止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3月2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2月1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9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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