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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1-30

施行日期:2004-11-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章标题“供水企业资质和供水水质”修改为“供水企业和供水水质”。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四、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删去第四十五条中“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资质批准机关同意,可以吊销供水企业的资质证书”一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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