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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1-30

施行日期:2004-11-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删去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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