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中央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目前我省行政执法人员换领新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旧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已失效。今后,凡持旧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其行为一律无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粤府[2004]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6-29
施行日期:2004-06-29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中央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目前我省行政执法人员换领新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旧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已失效。今后,凡持旧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其行为一律无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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