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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使用旧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粤府[2004]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6-29

施行日期:2004-06-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中央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目前我省行政执法人员换领新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旧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已失效。今后,凡持旧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其行为一律无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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