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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城法[2004]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9

施行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局各大队: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紧密联系的两大项重要工作。《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制度将发生一系列重大调整与变化。为使我局的行政处罚工作适应相关行政许可制度调整变化后的新形势,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现就《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等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事项,不论制定机关是否作出取消决定,均自2004年7月1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基于失效的行政许可事项而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1、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

2、没有上位法依据,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和市政府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有关行政许可证件虽已超过有效期,但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相对人曾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行政机关未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该相对人继续从事的原许可行为,不得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同时应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三、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有关收费规定”等为由,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应经许可的活动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但是,经调查,其中确有行政机关不当行为因素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理解,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解决问题的权利和途径。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六条至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能,并有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职权。行政许可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形成的记录材料、档案和依法作出的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和处罚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加强与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与配合协作,及时掌握行政许可信息和监管信息。对许可机关的监管材料不够规范,难以作为事实证据的,要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协助许可机关提高监管质量;对许可机关转来的监管材料确实证明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并反馈。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遇到法规政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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