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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9

施行日期:2004-09-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质量,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各类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避免和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工程一项重要的法定前置工作。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制度,是确保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得以贯彻实施的措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等重要环节中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分级备案。一级评估成果和矿山工程、水利工程、地下硐室工程项目的评估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矿山、水利、地下硐室工程项目除外)评估成果报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三级(矿山、水利、地下硐室工程项目除外)评估成果报所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跨设区市、县(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的评估成果,报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作级别划分,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表5-1,表5-2,表5-3确定。

建设项目规模等级以立项批文或者项目设计为依据,大型项目为重要建设项目、中型为较重要建设项目、小型为一般建设项目。各行业建设项目规模分级标准参照建设部《关于颁布工程勘察资质分类标准和工程设计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号),矿山开发项目规模分级参照地质矿产部《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地发[1998]47号),无法确定建设项目规模的,按照用地面积确定其项目重要性等级,即用地面积20公顷以上为重要建设项目,20~5公顷为较重要建设项目,5公顷以下为一般建设项目。

第五条 备案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程序框图

接受任务,野外调查,分析评价,编制评估报告(说明书)

组织或委托专家评审  备案

三级评估 二级评估 一级评估

定稿、复制  备查  备查  备查

填制备案登记表

送委托单位签署承诺

由评估单位提交委托单位使用

第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应由提交如下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说明书)”一式7份,电子文档一式2份(包含附图、附件及评估委托协议书;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专家评审组技术审查意见书;)

2、“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登记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一式7份,电子文档一式2份。

备案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说明书)和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专用印章后返还评估单位各5份(4份提交建设单位使用,1份由评估单位归档保存)。

第七条 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应对评估单位资质、评估级别、评估结论和审查结论、评审专家资格、评估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承诺以及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查。符合以下规定、要件齐全的予以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

1、评估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相应资质等级。在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暂时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等级承担以下级别的评估工作:甲级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评估,乙级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评估,丙级单位可以承担三级评估。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或者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2、评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正确确定评估级别,评估成果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

3、评估成果的技术审查由建设单位组织或者建设单位委托评估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组应由省国土资源厅认可的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评审资格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应对评估成果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4、评审专家组成员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评估报告应有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应有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一般应有3名专家。

不具备省国土资源厅认可资格的专家的审查为无效审查。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中不得有评估单位的技术专家或者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技术专家。

5、备案表中评估单位对评估成果所依据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评估意见与结论的正确性负责的承诺明确。建设(规划)单位对做好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明确。

第八条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不能提交建设单位或规划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可行性研究或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受理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电子文档1份,备案登记表电子文档和纸质各1份)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时将三级评估成果备案登记表(电子文档)抄报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妥善保管备案材料,建立评估成果备案台帐。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评估单位的评估成果质量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评估成果的技术质量和履行评估成果备案的情况,是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行备案职责:

1、没有专门地质环境管理人员负责备案工作的;

2、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备案范围备案的;

3、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评估成果备案的;

4、不按规定抄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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