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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8-10”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4]1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30

施行日期:2004-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昭通市、曲靖市、鲁甸县、昭阳区、会泽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建设厅、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编制的《鲁甸“8?10”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鲁甸“8?10”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

(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

一、地震损失及灾区概况

据国家、省、市地震台网测定,2004年8月10日18时26分13秒,我省昭通市鲁甸县、昭阳区境内发生里氏5.6级地震,微观震中为东经103°36′、北纬27°10′,宏观震中位于鲁甸县桃源乡、昭阳区布嘎乡一带。截止8月11日18时,共发生余震115次,其中3级以上余震7次。经地震部门会商,从目前余震序列及历史地震资料分析,认为震区及邻近地区仍有发生较强余震的可能。

此次地震给鲁甸、昭阳两县区造成了严重灾害,其中,鲁甸县政府驻地文屏镇、桃源回族乡、茨源回族乡、大水井乡,昭阳区布嘎回族乡、守望回族乡、永丰镇、苏家院乡等8个乡镇受灾尤为严重。据初步调查,截止8月11日22时,地震已造成4人死亡,594人受伤,其中重伤167人、轻伤427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8052户126234人;倒塌民房6185户18556间,严重损坏21867户65601间;187所中小学校146787平方米校舍不同程度受损;5个县级医院,11个乡镇卫生院受损;水利、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及县、乡机关不同程度受损。

据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2004年8月10日鲁甸5.6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此次地震直接经济损失为31990万元,其中鲁甸县损失为18890万元,昭阳区为11440万元,巧家县为150万元;曲靖会泽县损失为1510万元。

这次地震的主要特点:一是地震叠加,损失较重。这次地震震级达5.6级,是昭通市有记录以来的最强烈地震。加之灾区地质构造复杂,地震是在去年“11?15”、“11?26”两次5级以上地震的基础上的叠加,释放的能量和造成的损失都远远超过前两次地震的总和。二是震贫交加,灾民自救能力弱。地震灾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的多灾贫困地区,由于重复受灾,去年地震形成的灾害加深。三是震区工程建筑抗震能力差。民房普遍存在“墙抬梁”等不良结构,学校、机关用房在设计、施工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隐患,造成灾后损失加重。四是震灾影响大,尤其是对烤烟生产影响更为突出。地震受灾较重的乡镇是昭通市烤烟主产区,部分烤房倒塌,大量烤房受损不能使用,导致烟叶不能适时采摘烘烤,灾民损失加剧。当前正值主汛期,灾区降雨还在继续,余震不断,地震和降雨极有可能引发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抗灾救灾恢复重建任务非常艰巨。

二、恢复重建规划

(一)方针、原则及目标

恢复重建总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鲁甸地震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指示精神,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生产自救、各方支持、重建家园的方针;坚持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任到县,先抓恢复、后量力发展的原则。根据此次地震灾情特点,以及灾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恢复重建的资金构成,确定民房为本次恢复重建重点,同时兼顾乡镇学校、卫生院(所)、市政基础和水利设施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恢复重建项目。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专款专用,按项目计划下达,由昭通市政府、会泽县全权负责组织实施,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恢复重建目标任务:2005年春节前住房倒塌和重损的农户全部搬入新居,2005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二)民房恢复重建

组织管理:民房恢复重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主,建设部门配合,落实到乡到村。民政部门主要抓好受损民房和补助标准的评定、张榜公示,以及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建设部门主要抓好民房的设计选型、工匠培训、施工质量监督检查;乡、村两级要把建设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户,乡、村两级干部要划片包干到人,对工程进度、房屋质量负责。

补助资金发放管理:要严格按照灾民实际受损情况,因地制宜、因户制宜,适当考虑五保户、军烈属、困难户等因素来确定各户补助金额,决不能搞平均分配,建房补助要按照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分次发放,以保证资金确实用在住房建设上,对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而拒不改正的不得发放建房补助。

工程质量管理:鉴于地震灾区处于小江断裂带上,发生地震的机率很高,在重建过程中,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抗震防震设计和组织施工监督检查,提高民房建设的抗震质量;民房恢复重建主要以就地恢复和修复加固为主,对确属严重倒损、不宜在原址重建的个别民房,可进行易地重建,但要进行科学论证,从严掌握。

廉正措施:要确保民房恢复重建公开、公正、公平,不得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要加大灾损评定、灾民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资金发放的透明度,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完成时限:2005年春节前。

(三)学校、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学校恢复重建应本着“突出重点、质量优先、量力而行、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基本完好和轻微受损的校舍和设施,原则上自行修复。中等损坏的校舍和设施,要进行修复加固,不能随意拆除。倒塌或严重破坏需要拆除重建的校舍和设施及因地质条件不宜在原地重建的学校,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后,可在原地或易地重建。对灾区原规划范围内的中小学排危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争取提前组织实施。教育系统修复项目年内完成,重建项目年内完成大部分工程量,力争明年上半年全部完成。

卫生系统的恢复重建要以修复加固为主,重点安排重灾县的乡镇卫生院(所)、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修复加固。门诊楼、住院部等重要建筑及重灾乡镇卫生院(所)的修复加固要在年内基本完成,其他项目明年底前完成。

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要根据投入的资金量,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当前重点安排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及水利基础设施修复项目。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项目,尤其是供水等水利设施修复项目要力争在年内完成。

(四)工程质量管理及抗震设防措施

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要充分考虑灾区的地质情况,在规划布局、场地选择、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各个环节,都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抗震设防措施。

1.建筑场地要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地基承载体条件要好,要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地质综合勘察,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建设范围,避开滑坡、泥石流、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地段。

2.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加强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3.加强结构抗震研究,合理选择结构形式。对量大面广的农村民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我省历次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设计人员制定既符合灾区民情、民俗、民居特点,又利于抗震、易于操作的民房标准设计方案,供群众选用。对其他建设项目,要严把设计审查关,严格材料标准,抓好施工管理。坚决杜绝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五)资金筹集及安排

1.恢复重建资金总量及构成。国家和省级计划用于鲁甸“8?10”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总量为14900万元,其中国家7400万元(包括应急资金1200万元,民政部、财政部4000万元,国家发改委1000万元,水利部700万元,卫生部200万元,教育部300万元),省级7500万元(省财政6800万元,省烟草公司400万元,省发改委、水利厅、教育厅各100万元)。

2.资金安排原则及分配方案。按照省灾评委《2004年8月10日鲁甸5.6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为确保重点,此次地震恢复重建资金重点安排给重灾地鲁甸县、昭阳区,同时兼顾波及地会泽县,具体安排为:已下达的2500万元应急资金(国家1200万元、省财政1300万元),除部分资金已经用于抗震救灾应急外,剩余资金用于恢复重建,重点用于民房恢复重建,在此基础上,再安排民房恢复重建资金9200万元(国家4000万元、省财政5200万元),其中安排鲁甸县6200万元、昭阳区2700万元、会泽县300万元,全部用于民房恢复重建;国家发改委补助的1000万元城市公共设施和党政机关恢复重建补助经费,按照国家下达的恢复重建项目计划安排;水利工程恢复重建补助经费800万元(国家700万元、省水利厅100万元),安排鲁甸县480万元、昭阳区320万元;国家拟安排的200万元卫生事业恢复重建补助经费,安排鲁甸县120万元、昭阳区80万元;教育系统安排的500万元教育恢复重建补助经费(教育部300万元、省发改委100万元、省教育厅100万元),安排鲁甸县300万元、昭阳区200万元;省烟草公司安排的400万元烤房修复重建经费,专项用于昭通灾区受损烤房修复重建等方面补助,由烟草系统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省财政安排的6800万元中,除以上用于应急的1300万元和民房的5200万元外,其余300万元作为省级预留资金。

3.上述省财政和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纳入恢复重建的资金,除已下达的应急资金和省烟草公司烤房抢修资金外一律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使用。省级各部门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下达时由省级对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抗震防震办联文下达。

4.按照省确定的恢复重建资金总量及分配方案,灾区要实事求是地编制恢复重建项目计划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

昭通市自筹的1000万元恢复重建资金,也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鲁甸“8?10”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要求,优先安排民房重建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恢复重建项目,其项目计划报省抗震防震办备案。

三、实施步骤及对策

(一)实施步骤

恢复重建的实施要紧紧围绕省政府提出的“四个确保”,即“确保民房倒塌和重损的群众在2005年春节前搬入新居,确保实现鲁甸“8?10”地震灾区经济的恢复性发展,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确保整个恢复重建工作在明年底全面完成”,为此,要在项目编制、审批,资金分配、下达,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把民房恢复重建作为首要任务完成,在此基础上安排好教育、卫生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的恢复重建。民房恢复重建必须在2005年春节前完成,所有恢复重建工作在2005年底全部完成。

(二)实施措施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任到县”的原则进行,市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市、县、乡、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职责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抗震防震办负责具体的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建设、民政、教育、卫生、水利等任务比较重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落实已确定的有关建设项目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措施:

1.计划管理。恢复重建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严格监督”的办法,编制计划必须以资金规模和震灾实际损失为依据。

项目计划由市恢复重建机构根据所属县(区)提出的计划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编制,在此基础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抗震防震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计划一经正式下达,不得任意更改。

2.项目审批及管理。项目审批权限确定如下:市县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市县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审批,报省抗震防震办备案;纳入恢复重建的资金,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

地震灾区经鉴定需要拆除的房屋,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拆除。1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由各县城建局审批,1500?3000平方米的房屋由州建设局审批,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由省建设厅审批。

凡列入恢复重建计划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必须审批,国家、省补助资金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恢复重建项目,必须报省抗震防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批。

所有列入恢复重建计划的修复加固及重建项目都必须统一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地、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发给施工许可证。所有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及规模实施,并按时上报工程进度报表,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3.资金管理。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抗指[1996]第7号)的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建帐。各级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指挥部及建设、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份可统筹安排于其他恢复重建项目。

资金使用按财务管理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4.恢复重建工程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7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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