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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5)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2

施行日期:2005-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全省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方案

我省是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省份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2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安徽、改善山区和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一件大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有计划、分年度对全省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以消除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

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避让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确需避让的,坚决搬迁,能够少花钱又达到治理目标的,采用工程治理。

(二)统筹兼顾,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把地质灾害的避让搬迁与山区扶贫异地搬迁、移民建镇、乡村规划调整等结合起来,整合资源,统筹规划,以集中安置为主,同时尊重群众意愿,鼓励投亲靠友,分散安置。

(三)明确责任,市、县为主与省补助相结合。地质灾害防治由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其中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和治理费用,省里有重点地给予经费补助;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和治理费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其限期治理。

(四)积极稳妥,全面规划与开展试点相结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应突出重点,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可先进行试点,为全面推开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二、目标任务

对列入2003年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129个重点督查危险点中属于自然因素引发应由政府负责治理的86个点,分3年实施避让搬迁或工程治理,省里给予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2005年,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先安排黄山、安庆、池州、宣城、六安、淮南6个市的20个重点危险点进行避让搬迁,6个重点危险点进行工程治理,并于2006年5月底前完成。

从2005年开始,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用3?4年的时间,对本辖区内除129个省重点督查危险点以外的其他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避让搬迁或工程治理,以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三、资金筹措和相关政策

省补助的搬迁经费,由省财政从专项收入中分3年(2005?2007年)安排7500万元,比照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补助标准,户均补助搬迁经费1?7万元,其中建房补助1?6万元,公共设施建设补助1000元。省补助的工程治理资金,由有关市按项目申报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研究安排。对重点危险点上确需成建制搬迁的中小学校,由省教育厅纳入中小学危房改造计划。避让搬迁安置点的交通、电力、饮水、通讯、广电、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省交通、电力、水利、建设、卫生、广电、通信、扶贫、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帮助解决。

市、县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所需资金,可通过列入财政预算、从本级土地出让金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安排一部分及搬迁安置群众自筹一部分等多渠道解决。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建设用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置换方案依法报批。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垦旧宅基地或开垦其他土地作为补充,新增耕地经验收确认并实现“占一补一”或“占少补多”的,可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建立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工作。各有关市、县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规划避让搬迁安置点,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隐患。各有关市、县要在进一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本级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的重点危险点,制定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工作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工作,把好事办好。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省、市、县三级数据库,包括灾害体特征、威胁对象(户数、人数、财产状况等)、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资金筹措、完成时间等相关内容,通过文字、图片和录像资料,真实记录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的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建一拆一”的原则,新的安置房建成后,老房一律强制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搬迁和工程治理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搬迁安置户数、人数、建房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要联合组织抽查,重点对搬迁安置户数、人数以及资金的下拨、分配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对于虚报搬迁户数、冒领搬迁补助资金和挪用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实行目标考核。省与有关市、市与有关县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考核。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上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省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搬迁和工程治理资金补助,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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