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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政秘[2006]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1-10

施行日期:2006-01-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全市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实施方案

我市是地质灾害的易发多发区,重点灾害危险点的数目占全省重点灾害点总数的50%以上,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工作的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1号)和《黄山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帮助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脱贫致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政治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抓好。

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工作坚持统筹兼顾,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以区县为主与上级补助相结合筹措防治资金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全面规划与开展试点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我市地质灾害危险点多,各地在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危险点按年度计划完成治理任务的基础上,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区分轻重缓急,选择危险程度高、威胁人口多的灾害点有计划实施避让搬迁或治理工作。要把搬迁避让与山区扶贫、移民建镇、乡村规划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因地制宜,采取就近安置、异地安置、鼓励投亲靠友等有效方式帮助群众逐步撤离地质灾害危险区。

二、目标任务

至2007年底,完成全市辖区内省政府确定的65个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任务。分年度目标任务为:

2005年实施黄山区、歙县、休宁、祁门四个区县的12个重点危险点治理,其中搬迁避让11个、工程治理1个。搬迁治理任务必须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

2006年实施三区四县23个重点危险点治理,其中搬迁避让17个、勘查治理6个。必须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2007年实施黄山区等5个区县及黄山风景区30个重点危险点治理,其中搬迁避让26个、勘查治理4个。必须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2008年6月底前,分年度完成列入市及各区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51个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其中搬迁避让27个,勘查治理24个。

三、治理政策和资金筹措

(一)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政府承担治理责任,治理费用采取政府补助和群众自筹的方法解决。已列入省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项目的,省财政户均补助1.7万元(其中1000元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搬迁经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补助和群众自筹。在项目总资金范围内,各区县可根据搬迁户人口、房屋、财产等现状确定到户的具体补助标准。

市、区县每年从本级土地出让金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专款用于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

市、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受灾户移民救助工作,协同推进搬迁和治理工作。各区县教育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分解表,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中、小学校(教学点)提前开展调查,确定学生分流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中需整体搬迁的,报省教育厅纳入危改计划,确保与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治理同步实施,切实解决好搬迁学生的上学问题。

列入下一年度省财政补助的治理项目,有关区县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提前报省、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研究安排防治资金。为申报项目开展的调查、文字影像资料制作、安置地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治理项目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由区县政府从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治理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论证并督促限期治理。责任主体有争议的,由区县政府组织专家界定后实施。

(三)搬迁避让安置点的交通、电力、饮用水、通讯、广电、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区县交通、电力、水利、建设、卫生、广电、通信、扶贫、民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省有关主管部门争取,负责落实建设资金。

鼓励地方财政和搬迁避让户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标准用于搬迁避让安置点的公共设施建设,但不得强行摊派。

(四)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原建设用地处置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集中安置点的新建设用地选址和使用安排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有关部门应特事特办,免收所有规费。其中搬迁户安置宅基地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以内。

(五)鼓励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搬迁户投亲靠友。凡自愿选择投亲靠友、自行解决生产生活资料的搬迁户,户主提出申请经区县政府批准后,搬迁避让补助和公共设施补助资金,按照标准一次性全额发放。

五保户搬迁住房由乡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相对集中统建,房屋产权归乡镇政府,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市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工作领导组,市国土局、财政局、发改委、建委、农委、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广电局、规划局、扶贫办、移民办、电信局、电力公司、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负责全市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的组织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

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点要分别成立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项目工作组要有一名区县政府领导挂帅。

(二)全力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建立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项目数据库。已列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危险点,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项目申报材料。其中提交的纸质材料须包含灾害点的特征、发生和发展、威胁的对象(户数、人数、财产等状况)、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测方法和监测人等地质灾害点情况简介;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印章的基本情况汇总表;以户为单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加盖当地派出所印章的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及相应的影像资料。除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其他材料要制成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凡确定为工程勘查治理的项目,应按要求抓紧进行项目勘查设计并开展勘查工作,在勘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治理方案,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组织上报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

列入2006年度治理的项目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和治理方案,并按程序上报;列入2007年度治理的项目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和治理方案,并按程序上报。

各危险点以申报材料为基础,补充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资金筹措过程、完成时间、工程实施前后的对比效果等内容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建立各项目数据库,真实记录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治理成果。

(三)认真做好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项目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工作。集中安置点选址确定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请有资质的机构先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评估论证为不适宜建设的选址,不得作为集中安置点。

(四)加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管理。禁止在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上新建住房和户口迁入。搬迁户安置后必须同时拆除原有住房,否则不予发放补助资金,或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对拒不搬迁或搬迁后不拆除原住房的,区县政府应采取强制措施。

(五)切实解决好搬迁避让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解决好搬迁避让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直接关系到搬迁安置工作的成败,是治理工作的核心、也是搬迁避让工作的难点。各区县政府应通过产权置换、岗位培训、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解决搬迁安置群众的生产资料调整和再就业问题,妥善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使灾害危险点的群众搬得下、稳得住,过得好,做到既脱离危险,又安居乐业。

(六)强化治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必须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对下拨的补助资金和区县政府的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必须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区县政府及相应工作部门应设立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市监察局、审计局、国土局、财政局及相应工作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虚列资金使用项目、虚报使用金额、冒领补助资金、挤占挪用专项治理资金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实行项目考核。市政府与区县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县和有关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并对工作失职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取消下一年度治理项目的资金补助,造成资金缺口的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八)加大宣传教育。避让搬迁是涉及所有地质灾害危险点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向群众讲清政策,讲透科学道理,让群众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危害性,消除疑虑、放弃侥幸心理,转变故土难离观念,理解和积极支持避让搬迁工作。

(九)加强治理项目实施期间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各区县、乡镇在治理项目实施期间,要继续坚持和加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范工作,要继续遵守和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害速报等制度,编制年度防灾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黄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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