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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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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23

施行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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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实行几年以来,得到了广大业主单位和评估单位的普遍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不合理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有力的推动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评估工作,更好的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结合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从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启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原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单位不允许再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如有发生,视为无证评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二、《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即将出台,各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开展评估工作,特别严禁越级评估,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将由评估单位自行负责。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出台后,我局将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培训,合格者将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证书,没有证书的人员不允许参加评估报告的编写工作。

甲级资质单位应不少于15人取得评估资格证书,乙级单位不少于10人,丙级单位不少于6人。

四、评估报告的审查暂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条件成熟后交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组织审查。评审专家组的产生要从“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审专家库”中抽选,并且同时要征得市国土局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告评审会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甲、乙双方同时参加。

一级报告的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二级报告不少于3人,三级报告不少于2人。

五、评审专家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专家不允许参加本单位或直接利害关系单位编写的报告评审会。

六、评估范围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即“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北京市地质灾害易发区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北京市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2001年?2015年)执行。

七、跨行政区县的评估报告和一、二级报告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三级评估报告在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不少于3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附光盘或磁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原件)。

评估报告的备案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质量将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年检、换证、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八、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从快从简”的原则为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做好备案服务工作,以更好推动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为首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建设工作做贡献。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落实国土资源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环[2004]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审专家库(略)

联系人:杜涛 64409785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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