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日照市岚山区支公司的请示》(国寿人险鲁发[2006]20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日照市岚山区支公司。
二、该支公司的筹建期为6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本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四、筹建工作结束后,须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