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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江苏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1×125兆瓦供热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5)2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8

施行日期:200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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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宜兴协联热电联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对江苏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1×(125MW供热机组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宜热电字〔2005〕第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五期工程(1×25兆瓦+1×125兆瓦)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试生产,严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在2005年7月31日前改正,完成环境保护“三同时”。

二、在五期工程“三同时”遗留问题解决后,再按规定程序向我局重新报批六期工程(1×125兆瓦)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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