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擅自开工建设,我局曾于2005年4月1日下达了《关于责令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停止建设的通知》(环函〔2005〕101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处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我局报送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五年五月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环函[2005]16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09
施行日期:2005-05-09
时效性:已失效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擅自开工建设,我局曾于2005年4月1日下达了《关于责令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停止建设的通知》(环函〔2005〕101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处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我局报送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五年五月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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