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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限期补办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环函[2005]16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09

施行日期:2005-05-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擅自开工建设,我局曾于2005年4月1日下达了《关于责令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停止建设的通知》(环函〔2005〕101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处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我局报送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五年五月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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