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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菏泽市污水处理厂等11家水污染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菏政字〔2006〕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5

施行日期:2006-06-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严格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环境质量,现作以下通知: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倒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各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要经过专家论证,确保治污方案符合单位实际并能有效解决存在的水污染问题。同时,在治污方案中,要本着节能、降耗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污水资源化。

三、各单位必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或市环保部门的验收。凡不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达不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控制单元治污方案》水质要求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将按照《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将于2006年10月对各单位水污染限期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凡工作组织不力、治污项目未动工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制定确保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措施;10月30日仍未动工的,由市监察局、环保局挂牌督办,按国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1月30日仍未动工的,由市政府对限期治理单位进行限产。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水污染单位,一律实行停产、停业治理或结构调整直至关闭。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市直限期治理单位名单

1.菏泽市污水处理厂

2.山东天香毛纺织有限公司

3.菏泽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4.菏泽银河纺织有限公司

5.鲁抗集团菏泽药业公司

6.菏泽市立医院

7.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

8.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

9.菏泽市中医院

10.菏泽惠慈医院

11.华星油嘴油泵有限公司(老厂)

菏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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