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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6)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5

施行日期:2006-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宜宾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实施意见

为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环境质量信息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系统性,根据《四川省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宜宾市环境质量信息由宜宾市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实施监测获得的数据信息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组成。

二、市环保局负责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工作,依法定期对《四川省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规定应公布的数据、文字、图表等资料等进行整理汇总后形成的环境质量信息进行公告。

三、市气象、水利、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统计、旅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与环境质量相关的信息,共同推进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四、环境质量信息公告遵循准确、及时、公开的原则,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统一部署、逐步实施的原则。

五、市环保局公布以下环境质量信息:

(一)“三江”(本实施意见指长江、岷江、金沙江宜宾区段,下同)水环境质量;

(二)宜宾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三)宜宾市中心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四)宜宾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

(五)其他依法应公告的环境信息。

六、市环保局公布的环境质量信息数据来源:

(一)“三江”流域断面水环境质量数据采用“三江”流域水质月均值(单因子评价);

(二)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数据采用宜宾市中心城区各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

(三)宜宾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数据采用每月按国家规范完成的监测数据;

(四)声环境质量季报、半年报及年报数据采用宜宾市中心城区每季按国家规范完成的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干线噪声监测数据。

(五)其他按规范监测的数据。

七、市环保局要保证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八、环境质量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九、公告的形式。

公告环境质量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布:

(一)宜宾日报;

(二)宜宾电视台;

(三)宜宾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四)宜宾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五)宜宾市环境监测站网站;

(六)宜宾市党政网;

(七)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十、建立环境质量定期分析会议制度。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分别组织环境质量分析会议。主要负责分析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研究解决环境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以及环境质量公告工作涉及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一、市环保局组织的环境质量分析会议。

(一)会议组成: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其他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区县环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

(二)会议内容:听取市环境监测站和其他单位关于环境质量状况监测等方面的情况汇报,行政区内和流域(区域)主要环境状况;分析当前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当前环境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以及环境质量公告工作涉及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会议采取例会制,每季度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召开(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每年第一季度会议除对上季度的环境质量状况分析外,还要对上年全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在城区实施“摘帽退位”期间,每月一次。)

(四)会议材料主要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制上季度(年)环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由市环保局计财科提供环境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由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提供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情况和对策措施;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和措施。报告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城区大气环境质量、降水状况,季度末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以及获取的其他监测信息;报告中应说明各要素的环境监测结果,与上月、季度或往年同期的比较,分析变化趋势,探讨变化原因,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分文字稿和多媒体演示稿,应于确定会议时间的前2天提交市环保局环境监察监测科及时分送参会人员。

(五)会后应撰写环境质量状况情况通报,必要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或请示。

十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环境质量分析会议。

(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翠屏区、宜宾县政府和市环保、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监察、水利、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农业、畜牧、国土资源、卫生、统计、林业、气象、旅游、交警、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参加,必要时通知议题涉及的其他县政府和市级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

(二)会议内容:听取市环保局关于当前环境质量状况及存在主要问题的汇报;研究当前的环境形势及解决当前环境问题的意见和措施;明确各级各部门任务,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三)会议采取例会制,每半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月、7月的中旬举行。在城区实施“摘帽退位”期间,每季度一次,于每季度的第一月中旬召开。

(四)会议材料由市环保局组织准备。翠屏区、宜宾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监察、水利、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农业、畜牧、国土资源、卫生、统计、林业、气象、旅游、交警、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办室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与环境相应的数据资料,配合做好环境质量分析工作。

(五)会后应撰写会议纪要、环境质量状况通报。

十三、市环保局公布环境质量信息的工作流程:

(一)“三江”流域断面水环境质量数据、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数据、中心城区各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数据和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数据由市环境监测站调取、汇总,经室、站领导逐级核签,报市环保局监察监测科汇总,经市环保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后,送相关媒体公布。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日报预报数据,由市环保局授权市环境监测站按相关规定公布。

(二)月、季度、半年、年报由市环境监测站于次月、次季度第一个月、第三季度第一月、次年第一月15日10:00之前将公告内容以电子版报市环保局领导签发后,送发布单位公布。

(三)召开新闻通气会,有关媒体参加,介绍环境质量状况,印发市政府或市环保局环境质量分析会确定的环境质量状况通报并将其在媒体刊发。

十四、公告工作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质量通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整合资源、共享信息、解决宣传平台,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等工作条件,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新闻媒体信息平台提供;财政部门要确保该项工作经费落实,每年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监察、水利、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农业、畜牧、国土资源、卫生、统计、林业、气象、旅游、交警、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办室等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做好环境质量公告工作。

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环境质量通报工作。市环境监测站要配备技术骨干,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确保水质自动站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及时、准确。

十五、各县(区)环保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级环境质量公告发布方案,组织实施各自辖区的环境质量信息公告有关工作。

十六、公告工作的监督、考核。

市政府加强对公告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对环境质量信息公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环保部门通过公开投拆电话12369或其他形式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本意见由宜宾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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