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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2007)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20

施行日期:2007-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2007年7月4日,四届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的意见

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建省以来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尝试性地开展了少量农业保险业务。该业务目前总体亏损、业务萎缩、难以为继。我省农业保险的现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极不适应。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解决我省农民和农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迫切需要的农业保险问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和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通过适度的政策扶持和必要的资金投入,解决保险公司不愿介入、农民负担不起高额保费、财政承受不了巨额风险的难题,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具体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意义

农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是解决长期困扰我省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损失、农民减收等问题的重要措施。我省约60%的人口是农民,80%的土地在农村,33%的生产总值来源于第一产业,农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地位、首要地位和支柱地位。然而,我省台风、洪涝、干旱、病虫害和瘟疫等自然灾害较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影响很大,往往一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就造成农业损失高达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导致大量农民返贫以及许多农业企业破产倒闭。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实行市场化的灾害补偿机制,对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农民和农业企业受灾损失、减少和防止农民返贫、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以及恢复生产、促进发展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是发展农业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需要为其创造必需的外部环境,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重要保障。同时,只有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才能逐步缓解农村发展滞后于城市、农民的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等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问题。

(三)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实现省委、省政府主攻“三低一小”的战略。要解决当前我省“三低一小”的主要矛盾,需要着力提高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的收入水平。农业是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的产业,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护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经济等方面的作用,能够切实解决农业灾害损失得不到及时有效补偿、农民收入无保障的问题。

(四)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这就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改变事后单一的财政补助农业灾害救助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

二、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我省农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自然灾害的基本特点、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实际需要、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政府推动、财政支持、保险和信贷联动、农业保险和非农业保险互动(即以险养险)、农民和农业企业自愿投保和必要的强制性参保相配合、保险公司一家独保和多家共保以及农民和农业企业互保合作等方式方法,逐步建立起多个经营主体、多种经营方式、多类保险品种,广覆盖、低保费(额),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业保险体系和运作机制,让农业保险走进千家万户,实现我省农业保险业务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实现上述目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以人为本,大险必保。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开展农业保险的立足点和归宿是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保险公司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时,应以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取向,开发直接关系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险产品,着力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切实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作用。

(二)低费率,广覆盖。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量和参与率取决于保险费率和财政补助程度,要按照“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认真测算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对我省不同地区农业和农户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赔付总额以及财政承担补助资金总额的影响,制定合理的差别保险费率和财政补助比例,降低保费支付成本,以调动广大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参保积极性,不断增加农业保险险种和扩大参保对象。

(三)政府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农民和农业企业自愿参保和强制参保相结合。各级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体系过程中要始终当好倡导者和推动者,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农业保险提供必要的财政和政策支持,克服农业保险运行障碍以及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参保人保费负担;保险公司要按照市场规则经营,并对农业保险分险种建账、单独核算、以盈补亏、封闭运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农业保险各险种特点和银行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的要求,确定自愿参保和强制参保的对象,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四)建立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省、试点市县政府要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多方筹集资金,分别设立本级政府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用于保障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五)先试点、后推广,量力而行。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是复杂的和需要强大财力支撑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按照上述目标的要求进行总体规划,由易到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自2007年起,选择农户有迫切需要的保险险种在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再行考虑加大财政投入、扩大保险险种和覆盖范围,经过5年或更长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体系。

(六)明确职责,共同推进。一是按照职能划分明确省直各有关部门推动农业保险体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二是充分发挥县乡政府在组织、宣传、发动农民和农业企业参加农业保险以及代理农业保险业务方面的作用;三是省级财政和试点市县财政要将财政投入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四是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五是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贷担保机构等要积极配合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六是各级政府及财政、保监、农业、海洋渔业和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推进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和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且具有一定品牌优势的农作物、经济作物、家禽家畜、渔船渔具以及容易遭受人身伤害的渔民等。

(二)保险险种。根据农业保险标的在重特大自然灾害中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情况设置险种,包括农业财产损失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船东雇主责任保险等等。具体险种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民实际需要设计,形成我省农业保险特色。

(三)保险范围。根据各市县大宗农产品生产、台风影响规律、险种成熟程度、保险公司经营条件和意向、财政投入资金规模等情况,按照“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分险种合理选择试点市县,逐步扩大到全省范围。

(四)保险方式。根据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的特点,主要采取多家保险公司按照商定的比例共保某一险种的方式(即共保方式)或一家保险公司独保某一险种的方式(即独保方式)。共保方式按照“单独建账核算,盈利补助共享,风险责任共担”的原则运作;同时,以互保合作方式为补充,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建立互保合作组织,按照“会员自愿缴费,财政适当补助,风险自我管理,基金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运作。

(五)财政补助。  省和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安排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为了鼓励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也可考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补助资金)。财政补助方式和金额根据险种特点和参保农民及农业企业经济状况确定,主要包括:保费补贴、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经营亏损补贴、政府推动工作经费补助、建立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等。

(六)税收返还。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由省和市县全额返还,用于建立农业保险发展资金。

(七)银保联动。为了鼓励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支持农业发展的信贷资金,凡是使用贷款的农民和农业企业,应当参加相关险种的保险,理赔资金优先偿还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银保联动办法另行制定)。

(八)以险养险。为了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较高的农业保险险种业务,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有效措施,将各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非农业保险业务引向已开展风险较高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和非农业保险互动机制,实现以险养险。

(九)业务协作。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参保面,及时合理赔付,各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可依托市县农业、渔政渔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基层行业自律组织协同代办和拓展业务(包括协助签订合同、收缴保费、查勘定损、理赔支付等),并按照保险业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十)财务监管。开展农业保险和以险养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设立专户管理业务收支,分农业保险险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结余滚存、封闭运行,加强成本管理(其中,理赔支出据实核定,管理费用控制在合理比例之内),严格控制费用,提高赔付能力(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风险管理。农业保险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保费补贴和经营亏损补助。农业保险发展资金来源:一是各级财政投入;二是相关税收返还;三是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的保费提留和部分盈利上缴;四是各类捐赠收入;五是其他合法收入(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奖惩措施。每年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对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对做出较大贡献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要决定,是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省级成立农业保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海南保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政府按照要求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各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涉及面广、难度大,应通过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三)精心设计,统筹兼顾。农业保险风险大,要针对农民缴费能力差、财政承受能力弱、保险公司难以长期亏损经营的特点,认真选择保险标的,精心测算保险要素,缜密研究制定保险条款,慎重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使广大农民和农业企业愿意参保并缴得起保费、财政投入控制在预算之内、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

(四)大力宣传,强化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业保险知识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和熟悉农业保险,增强保险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保险培训工作,使基层代办、协办农业保险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农业保险操作规程和方法。

(五)建立基础数据库,做好分析研究工作。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气象等部门和各保险公司及互保合作组织,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定期收集、整理、汇总相关数据,分行业建立数据库,并加强测算和分析,为今后制定和完善保险费率、保险条款提供数据支持。

(六)抓好试点,稳步推进。自2007年起,每年安排若干险种在个别或部分市县开展试点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和创新机制,逐步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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