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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三来一补”企业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1996]外经贸计财制函字第7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2-26

施行日期:2002-02-09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和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核算成本的,可暂按工缴费收入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自取得第一笔工缴费收入起1年内,先依法缴交企业所得税,再由地方财政按实缴额予以返还。

第四条 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报请税务部门批准,可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税。

第五条 凡在本市革命老区和经市政府认定的贫困管理区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六条 “三来一补”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七条 给予“三来一补”企业一定内销比例。“三来一补”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于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因故须转为内销时,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海关许可,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第八条 “三来一补”企业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外商可用外汇在国内购买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制成产品后出口。

第九条 市政府统一协调好海关、银行、录入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工作,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将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建成为高效快捷又不明显增加企业负担的“空运转”制度,更好地为“三来一补”企业的产品进出口服务。

第十条 在本市革命老区和经市政府认定的贫困管理区兴办“三来一补”企业,地价可比其他区域的工业用地地价适当下浮,耕地占用税属中山留成部分可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 经市科委审定技术特别先进的“三来一补”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建立统一的收费卡制度,禁止对“三来一补”企业乱收费。“三来一补”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交的收费,收费单位应以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凡收费卡上没有标明的收费项目,“三来一补”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发展“三来一补”企业,必须服从全市的产业政策。鼓励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企业;限制和禁止兴办污染企业。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三来一补”企业要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和其他安全设施,加强防火和其他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三来一补”项目的申请,属本市审批权限的,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获批准的,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积极协助外商办理自用直通省、港汽车。凡外商投资超过150万美元的,可申请办理一辆自用直通小汽车;货运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申请办理一辆直通货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6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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