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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外经贸行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四条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6]外经贸计财制函字第7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2-31

施行日期:1996-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成果,进一步提高外经贸行业的会计工作质量,我部制定了《加强外经贸行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四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加强外经贸行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四条规定

为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成果,进一步提高外经贸行业的会计工作质量,结合外经贸行业会计基础工作实际,特做出以下规定:

一、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符合《两则》、《两制》要求的财务规章制度,尤其是对目前财务管理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和容易产生漏洞的资金使用、财产购置、出售、报损、无形资产的管理、对外投资等要建立起有效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在加强建章建制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建帐并保证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建帐但不符合规定的;帐目严重混乱的;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必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会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积极鼓励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履行职责权限和进行会计监督。对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会计人员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所属单位的会计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会计报表管理,严肃查处编造、篡改会计报表和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要全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检查面不低于20%的重点检查,以确保年度会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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