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鉴于本案案件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5年11月12日。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商务部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改字[2005]2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05-12
施行日期:2005-11-12
时效性:已被修订
2004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鉴于本案案件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5年11月12日。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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