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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1

施行日期:2005-07-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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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计委: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落实市委、市政府为区县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的要求,全力推进区县经济实现跨跃式发展,现将进一步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范围

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呼兰区;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共八区、十一县(市)

二、下放的规模

1、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甲类,且不需要全市进行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授于上述部门可以自行审批其所属企业兴办的总投资500万美元(折人民币4150万元)及以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有一定资质的单位编制。

3、对内容比较简单,前期工作不需要较长时间,配套条件已基本落实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一并批复。

4、根据国家目前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属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暂不下放:①房地产开发(仅限市区内),②商业、对外贸易,③金融、保险、租赁业,④旅游,⑤邮电、通信,⑥客、货运输(在国内购置运输工具的除外),⑦建筑业(仅限市区内),⑧医疗、卫生、教育。以上各类项目仍由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对汽车维修项目(不涉及申请国家进口许可证),要事先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再行审批,建筑、安装、装修工程项目要事先征得建工管理部门同意后再行审批。

三、几项具体要求

1、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熟悉各种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批程序。

2、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过程中,要落实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吸收外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审报利用外资项目。制止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或变相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行为,维护国家和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4、认真执行文件备案制,各审批部门要及时将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报市计委备案。

5、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执行。

2005年7月21日

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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