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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网上审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2

施行日期:2005-07-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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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市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效改善投资环境,方便投资者申报及基层的管理服务工作,依法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同)的设立及变更审批程序,我厅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事项在你市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外商投资事项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的所有外商投资事项,包括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事项,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单次增资不超过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事项、合同/章程变更事项;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事项,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单次增资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事项、合同/章程变更事项;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法规规定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服务业等各专门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

二、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工作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条例,涉及外商投资的各类专项法律法规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规章。

三、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工作程序

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外商投资事项,由上述六个地区项目(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外经贸局负责接受投资者法定申请材料,省外经贸厅通过网上审核后,投资者在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外经贸局领取合同/章程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鼓励类项目确认书。鼓励类新设项目和变更项目的经营范围表述须与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表述一致,否则不归为鼓励类外资项目。凡经营范围含限制类内容的,均按限制类外资项目审批。此文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不得转移或变相转移至其他机构。

四、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条件、权限以及省外经贸厅的操作规范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为无效行政许可,由直接相关的法人机构和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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