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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收取邮电延伸服务费和邮电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邮部(1994)5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9-06

施行日期:1994-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分邮电企业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收取了邮电延伸服务费和邮电附加费,为加快邮电通信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少数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收费项目过多,标准偏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邮电收费管理,维护邮电信誉,保护用户利益,现对收取邮电延伸服务费和邮电附加费的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邮电部邮部〔1993〕744号文件中关于邮电延伸服务费的收取范围和审批权限的规定,超过规定范围的项目要立即停止,标准过高的要降低。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93〕财综字152号文件的规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邮电附加费应立即停止收取。对于其中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已表示同意保留的,应最迟于1994年9月30日之前补办完批准手续;逾期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应停止收取。

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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