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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收取市话初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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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9-29

施行日期:199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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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收取市话初装费是国家给予电信部门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些年来,市话初装费已经成为我国电信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对通信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市话初装费政策的积极作用,结合目前通信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部分地区通信供需矛盾变化趋势,各管理局对初装费的收取可根据各地市场实际情况,采用以下灵活措施:

一、为了鼓励各类用户安装使用电话,对于按规定交纳初装费的用户,若在装机后一年内拆机,可将70%的初装费返还用户;在三年内拆机的,可将40%的初装费返还用户;三年以后拆机的,不再返还初装费。

二、为缓解用户一次性付款的负担,各邮电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允许用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交纳初装费。登记装机时,所交款额应不低于初装费的50%,全部付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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