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当前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正在积极开展棉花价格的监督检查。但是,一些地区反映:由于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对文件的理解也不尽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棉花价格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经研究,现就棉花价格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0年4月29日四部、局颁发的《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制定的,属于价格执法范畴,与《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并行不悖,继续有效。
二、由于价格涉及面较广,在检查物价时,对出现的与其它经济监督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应本着目标一致、密切配合的原则,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也可按谁检查谁处理的原则执行,避免重复检查。
三、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棉花工作会议和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棉花价格执法检查。对掺杂使假、少秤亏重、抬级抬价抢购、压级压价坑农等问题,依法予以坚决查处,切实制止棉花经营中的乱涨价、变相涨价行为,为整顿棉花流通秩序、稳定棉花价格水平,发展棉花及棉纺织品生产做出新贡献。
国家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