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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02)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12

施行日期:2002-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为落实农村价格政策,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制止农村“三乱”,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现就我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加强党和政府对各项农村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也是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对净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抓好落实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凡由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乡镇政府要公示由其收取或代收的国家行政性收费,各行政村应公示村提留、乡统筹以及向农民收取的水费、电费;乡镇民政、计生、建设、公安、劳动等有涉农收费的部门应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应公示规定的水价、电价和电信、邮政各项收费标准;中小学校要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卫生院要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监督电话等。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设置和管理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方式。公示栏、公示牌的材料、规格、样式,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执收单位的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各执收单位负责设立;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设立。谁设立谁维护,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遇到政策调整或情况变化时,要在收到文件5日内更新有关内容。

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公示的价格和收费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各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执收单位公示的收费内容,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要防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时间和进度要求

2002年上半年,各执收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要建立起来;2002年底,各行政村的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要立起来。

五、建立建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逐步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制度,在各乡镇及行政村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聘请乡镇干部或离退休干部担任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及固定联络员;在行政村可选择办事公道、素质较高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代表担任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各县(市)区要创造条件,对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进行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培训,提高监督员的政策水平。

全市各级价格、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同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很大,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郑州市推行涉农价格与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王文超任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本昕、市物价局局长张建国任副组长,姜艳、李国辉、杨虎臣、刘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平年佑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今年上半年,市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县(市)区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计划、进度、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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