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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2)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15

施行日期:2002-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批复》(计价格[2001]2718号)精神,现将我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药品列入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

(一)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但未列入《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民族药品。

(二)国家规定由省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三)医院制剂及《医保目录》中的中药饮片。

二、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省物价局按通用名称及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制定各剂型和各规格品的价格。国家计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医院制剂和中药饮片由省物价局制定价格管理办法。省直医疗机构销售的,暂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省直以外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的,授权省辖市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四、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除少数特殊药品外,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其出厂价格(或口岸价格)和批发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

五、凡在我省范围内销售的同一剂型规格药品,除注明“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 企业的品种外,不分国产、进口,不分厂家,均按不超过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可低于最高零售价格自行降价销售。

六、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的药品,2001年5月20日以前制定价格的,省局将分批重新核定公布价格。在重新公布价格前可以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价。

七、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保目录》调整等情况相应调整。

八、未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政府定价以外药品差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取消。

九、本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2002年4月15日

江苏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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