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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安徽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2)7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5-13

施行日期:2002-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安徽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请示》(皖价服[2001]420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有关规定,决定适当降低你省现有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价后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平圩电厂0.283元,合肥燃机电厂0.98元,合肥电厂4#机组0.331元,芜湖电厂四期0.381元,芜湖电厂三期0.33元,马鞍山二电厂0.356元,淮北电厂7#机组0.315元,皖能公司0.354元,汇源公司0.367元,洛河电厂二期0.345元,铜陵电厂四期0.365元,响洪甸抽水蓄能电站0.85元。统配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分钱,地方小水火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具体价格由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核定。

二、核定你省新建成投产的合肥二电厂、淮北二电厂和港口湾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7元、0.37元和0.39元。

三、将降低现有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解决新投产电厂核定上网电价、新建电力项目还本付息和部分电厂电价遗留问题。其中,用于解决新投产电厂核定上网电价问题0.875分;用于解决新投产电网项目还本付息0.2分钱;用于解决响洪甸抽水蓄能电站、铜陵电厂四期、蚌埠热电厂及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水电站电价遗留问题0.33分钱,具体价格由安徽省物价局核定。

取消“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2年5月3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你省第一批农网改造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区要在2002年6月底以前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其余地区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时间不得晚于今年底。请你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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