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涉及出租汽车各项收费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7

施行日期:2005-04-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物价局报送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涉及出租汽车各项收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涉及出租汽车各项收费的意见
(西安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落实市政府2004年[236]号专题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出租汽车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现行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布;对收费标准中规定有高低幅度的,只能按最低标准收取;凡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内容详见附表:《现行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二、对现行涉及出租汽车的其它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意见进行管理:

(一)拓号费。由车主自己拓号或自愿委托他人拓号,只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拓号即可。对受委托进行拓号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每次不超过5元。

(二)防劫网收费。改变现在由一家生产的垄断局面,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指定符合生产标准的至少3家以上生产安装防劫网的企业,实行市场竞争,由车主自愿选择厂家。生产安装企业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由市物价局制定最高限价。

(三)消防器材和三角警示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车辆必须配备的器材,但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购买某种产品,由车主自愿购买合格产品即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喷防盗号收费。由车主自愿选择是否喷刷防盗号,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原物价部门制定的喷刷防盗号价格自行废止。主管部门不得把喷防盗号作为审批或审验的前置条件,变相强制。

(五)治安培训费。属从业人员自愿参加的项目,任何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进行治安培训。从业人员自愿参加培训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培训机构交费。

(六)工商个体协会会费。工商个体协会是民间社团组织,是否参加这个组织由出租车经营者完全自愿选择。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其入会。对于自愿参加个体协会的经营者,可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

(七)110联网报警系统初装费及服务费(GPS)。目前GPS初装费未经物价部门审核,自定收费标准为2600元,而且在我市又是采取企业运作模式,出租车经营者完全有权决定是否加入GPS系统,任何部门都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其加入。由于GPS属于垄断经营,因此,其初装费及服务费均应报经市物价局核定其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八)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车主必须购买的险种。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时,车主完全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指定保险公司或销售点。

(九)其它保险。除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完全由出租车经营者自己决定是否购买,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

(十)涉及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收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办理。

各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凡以上未涉及的其它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对于今后因政策等原因需要向出租车收费的,应由收费单位向市物价局提出价格核准申请,凡未经核定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而向出租车经营者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各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出台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或间接增加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违者由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西安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

附表:现行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