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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8

施行日期:200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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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华东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5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疏导突出电价矛盾,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取消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煤价上涨以及取消超发电价对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上海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2.09分钱,同时,适当疏导部分价格矛盾突出的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后上网电价水平见《上海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附件1)。统调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96分钱。

取消超发电价,发电厂在本市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

(二)三峡电量到上海市的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747元,结算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616元。三峡电量输电价格及输电准许损耗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线口子计划内统销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07元。

(四)各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做好电力生产供应工作,特别是当前电力迎峰度夏工作。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8分钱,实行季节性电价,夏季(7、8、9三个月)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5分钱,其他季节提高2.5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具体如下:

(一)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价格,夏季每千瓦时提高2.4分钱,其他季节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

(三)其余各类用户的用电价格,夏季平均每千瓦时提高4.1分钱,其他季节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四)调整夏季电价结构如下:峰谷比调整为4.5:1,13时至15时的尖峰时段执行高峰电价,对两部制用户最大需量按契约限额90%的规定同时取消,继续对可中断用户实行避峰补偿电价,补偿电价金额在夏季加价电量中均摊。

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2)和《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附件3)。

三、提高新投产电厂的标杆上网电价。上海市电网范围内统一调度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为0.396元,安装了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一律按上述电价执行。

四、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和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夏季电价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行。

请电力企业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当前稳定物价的工作,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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