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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物价局、江西省南昌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切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洪价商价字(2007)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08

施行日期:2007-1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液化石油气是城镇居民重要的消费品,液化石油气价格的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近一段时期,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上升的影响,国内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也出现持续上涨,致使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创历史新高。为保持群众生活的基本稳定,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营的瓶装气,继续实行差率控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炼油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当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超过7000元/吨时,综合差率控制在7%以内;出厂价格在6001?7000元/吨间,综合差率控制在8%以内;出厂价格在5501?6000元/吨间,综合差率控制在9%以内;出厂价格在4500?5500元/吨间,综合差率控制在10%以内。其计算公式为: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出厂价格×(1+综合差率)+合理运杂费。

二、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监测,密切掌握价格变化动态。坚持每日派员对瓶装气零售价格跟踪监测,遇有价格涨幅过大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

三、各县、区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瓶装气的管理,要解决和协助好液化石油气购进、供应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供应,做到不脱销、不断档。

四、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瓶装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经营者擅自突破综合差率、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缺斤少两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不但要从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江西省南昌市物价局 江西省南昌市政公用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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