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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业等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价公(2007)0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09

施行日期:2007-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燃气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为抑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从11月10日起,全国陆上各油气田供工业用户(含天然气发电企业,不含化肥生产和独立供热企业,下同)天然气的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各地相应调整工业用气销售价格;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现就本市工业用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本市由天然气管网公司直供的工业用户和通过城市燃气销售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40元。民用天然气及城市燃气中除工业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的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二、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各加气站供天然气公交车的天然气价格为每立方米3.58元,天然气销售公司供加气站的天然气价格为每立方米3.00元。

以上各类用户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准价)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调整前  调整后  管网公司直供的工业用户  漕泾热电  1.43   1.83   天然气发电  1.53   1.93   化学工业区  1.78   2.18   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  500万立方米以上  2.60   3.00   120-500万立方米  3.10   3.50   120万立方米以下  3.40   3.80   车用天然气(CNG)  2.15   3.58

以上各类用户价格中,凡实行季节差异性价格和以基准价为基础可适当浮动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与各燃气销售公司之间,应根据实际供气情况确定工业用气与非工业用气数量,结算价格作相应调整。

上述各项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请各燃气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对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得搭车涨价或擅自提高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天然气等燃气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调价工作平稳实施。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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